如果一方在看守所,是无法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那么外面的人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的途径来办理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一方发生婚外情如何离婚
(一)一方发生婚外情,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就能协议离婚;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能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二、涉外婚姻单方要如何离婚
如果单方想要离婚,对方不同意,只能选择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一)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决定。
(三)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四)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五)涉外离婚案件,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离婚案件,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均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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