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清算程序及债权清偿顺序,清偿优先顺序为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税款、破产债权,如财产不足则按比例分配,清偿完毕后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登记,未清偿债权可在一年内追回隐匿财产并分配给债权人。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但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拓展延伸
债务破产清算后的债权人权益保障措施
债务破产清算后,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参与债务清算,并享有按照债务优先顺序分配清算资产的权利。其次,法院会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公正透明。此外,债权人还可以申请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申报债权,并参与债务清算计划的讨论和决策。最后,如果债务人的清算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分配清算资产,按照债权比例获得相应的清算款项。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破产清算中获得合理的补偿。
结语
破产程序的进行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清算过程中,法院和清算组将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确保破产企业所欠债务得到合理分配。债权人有权参与清算程序,提出异议并申报债权,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实现。同时,法院还会监督破产程序,保证程序的公正透明。通过这些措施,债权人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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