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5000元。
一、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标准
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二)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1、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二、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
1、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30元;
2、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195元。
3、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10元。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标准
1、被批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
2、因公牺牲(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
3、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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