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寿险、养老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单原则上不得冻结,确需冻结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3、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4、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5、商业汇票保证金;
6、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
7、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8、社会保险基金;
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10、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一、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上述条款虽未明确指出财产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权利人理应配合甚至积极提供证据证实被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不能指望侦查机关进行查明,这是第一种救济方式。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定后,一般可以会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账户进行冻结,并根据相关赔偿情况进行支付赔偿,但涉及到一些个人的相关事项或者资金是不可以被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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