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的情况有哪些
第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该怎么认定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具体而言,成立自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投案时间要在尚未归案之前,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2)投案地点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非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等个人。(3)投案方式:只要是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就属于自动投案。(4)投案意愿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这被视为认定自动投案的关键条件。把握犯罪分子归案的自动性,必须注意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同动机并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5)投案效果是要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直到最终审判。即行为人归案之后,无论是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均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现实控制。(6)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该如何区分自首与坦白
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是否自动投案来区分坦白与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它们的区别还在于是否自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因此,坦白与自首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所以,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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