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别法人总则的规定是:
1、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特殊法人;
2、具有独立资金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3、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义务由继任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城乡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城乡合作经济组织的,依照其规定;
6、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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