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拆迁后婚前的房子归谁?

2020-04-08 来源:易榕旅网

对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属于对方。我国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婚前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进行扩建、修缮,申购分得的拆迁安置面积亦未超出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可以认定为是婚前财产转化形成的,是一方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房子买卖未过户拆迁款归谁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款归买方。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二百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我买的别人的拆迁房子号,这个拆迁补偿费该归谁XXX

房子拆迁补偿的费用归谁所有:如果是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那么拆迁补偿的费用一般是由该房屋所在户口的户口人数共同分配;如果是拆迁私人所有的房屋,那么费用归房屋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我家的老房子卖给外村人房子没有证现在要拆迁了还能要回来了?

拆除已购小产权房时,如现房主没有进行类似于产权过户的转移登记,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明确,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该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利益归原房主的情况下、现房主应当是实际的被补偿安置人,如涉及拆除利益当归现房主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拆迁房屋拆迁费和过渡费应归谁拿?

拆迁过渡费的规定有以下几点: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请问看房子拆迁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拆迁的房子就属于谁吗?

拆迁户主是谁不一定房子就是谁的,拆迁房产的归属由房产证登记项目决定。房产证能够证明房屋权利人对其房产的合法所有,是物权归属的有效凭证,对房屋用地的合法使用的法律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该内容由 王文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