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子女抚育费的确定方式,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数额。固定收入者抚育费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至30%,负担多个子女者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者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方式和执行细则
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方式和执行细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计算子女抚养费会考虑以下因素:双方的收入状况、财产分配情况、子女的生活需求及教育费用等。执行细则包括支付方式、支付周期、费用调整机制等。根据协议,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支付周期可以是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费用调整机制可以根据双方的收入变化、子女的成长需求等进行调整。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如子女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的分担等。重要的是,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费规定应合法、公平并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固定收入者应支付月总收入的20%至30%作为抚育费,负担多个子女抚育费者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者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费应合法、公平,并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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