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建筑服务的大类: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业务属于建筑服务行业,不同于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建筑劳务外包服务的就应该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单纯提供人员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则可应当开具“劳务费”发票。按照常理来说,能够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只有劳务派遣公司和个人。“劳务费”提供的无目的性的劳动,其劳动目标和过程由购买方决定,而针对“事”的承揽都应该分类至相应的“服务”项目上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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