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可以约定或法定。履行地规定如下:1.如未约定或不明确,货币应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应在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通过约定或法定方式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约定履行地点的,应在约定地点履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应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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