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别人自杀手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被教唆者是否对自杀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自杀的方式是否会侵犯到其他法益等情形具体对待。
1.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且自杀行为没有侵害或威胁到《刑法》上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法益的情形下,则不构成犯罪。
2.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但是该自杀行为侵犯了其他法益的情形下,自杀者因为已经死了,对其侵犯其他法医的行为不予追究,但是教唆者则根据侵犯的法益和《刑法》规定承担责任。
3.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没有完全认识的人,即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则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一、教唆帮助自杀是否成罪
不构成犯罪。教唆、帮助行为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主要理由是教唆者和帮助者的行为,同自杀者死亡有一定因果联系,在主观上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但是,毕竟是由被害人自己的意志决定自杀的,同违反自己意志被他人杀死有所不同。因此,定故意杀人罪,是不妥的。
而且主张教唆或者帮助自杀的行为与杀人行为本身不能等同,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二、什么是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采用各种手段(如枪杀、投毒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经出生、能独立呼吸的人的生命。至于该人是婴儿还是大人,是健康的人还是病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要注意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而后者针对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在区分两者界限的时候,必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要注意自杀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第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应当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作为行为人构成的某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四,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宜犯罪论处。
2、过失杀人罪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擦枪不慎,走火射死他人。从危害结果看,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区别在于主观不同。同时,过失行为只有已经造成他人死亡时,才构成过失杀人罪;故意杀人,虽然没有造成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不可能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负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刑法上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如汽车司机开车不慎撞死他人,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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