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皮慧袭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包括犯罪被抓),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燃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碧早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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