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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和安置费用的补偿标准

2024-04-05 来源:易榕旅网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搬迁费、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附属物移机费、装修补偿、青苗费补偿和其他奖励。被拆迁人可选择房屋或货币补偿,房屋补偿可就地或异地实施。货币补偿按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50%计算,但不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国家法律规定市、县级政府应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停业损失补偿,并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法律分析

搬迁费和安置费补偿标准如下:

1、搬迁费。每平方50元*认定面积(人口认定),保底2000元;

2、过渡费。认定面积*(8/9/10,根据区号档位不样)*36个月(如果货币补偿12个月),保底每月2000元每户;

3、提前搬家奖励。认定面积*410每平方。保底50000元每户;

4、附属物及太阳能,空调等物品的移机费;

5、装修补偿。认定面积*500每平方;

6、青苗费补偿。以评估公司价格为准;

7、其他奖励。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被拆迁人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方式。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由被拆迁人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选择实行房屋拆迁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

新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就地房屋补偿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将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结语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搬迁费、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附属物移机费、装修补偿、青苗费补偿等。补偿方式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实行就地或异地补偿。货币补偿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同时不低于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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