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占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也就是说不告不理,因此就不涉及立案标准的问题。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因此,在实践中还是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确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犯罪的。
侵占他人财物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别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侵占他人财物罪。构成侵占别人财物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别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别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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