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哪个罪行严重?
由于现行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过于原则,罪状表述中内容的交叉,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导致两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掌握。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聚众斗殴罪,其行为必须由聚众和斗殴两部分构成,其报复打击对象是特定明确的人,多表现为成帮结伙的殴打,其犯罪对象一般亦并非只是被动挨打。该罪的犯罪地点、场所不限,以公共场所较为常见。
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则带有很大随意性,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性起,全凭个人好恶,一般并无明显的首要分子,参加人数众多也非必要要件。行为人平时是否“动辄”殴打他人,其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常习性也是判断的辅助标准之一。当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相互打斗时,由于其中的一方是因无辜受打而被迫还击的,主观上无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所以只有肆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的一方才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将寻衅滋事行为认定为单方聚众斗殴行为,是不符合刑法规定和立法本意的。
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行为是怎么转化的呢?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事前预谋实施斗殴,并对斗殴过程中可能致人重伤或死亡有概括性故意,或者在斗殴的过程中,明知有可能致人重伤或死亡,仍持默认,不加制止等放任态度,则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伤害或杀人的行为,都应对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共同故意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均应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三)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的积极参加者对斗殴过程中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均有概括性认识,又相互配合,共同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即使能够查清楚造成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参与斗殴的地位、作用、程度等情节以及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别裁量刑罚。
(四)在聚众斗殴中,各行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但难以查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所有参与共同加害的行为人均应按照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参与斗殴的程度、作用等情节,酌情适用刑罚。
(五)聚众斗殴中,伤及无辜、致人轻伤,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致无辜群众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一定会判刑吗?
实践中,聚众斗殴罪法律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在聚众斗殴中大打出手,没有履行劝阻的义务等等。所以如果在聚众斗殴中不属于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一般不会受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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