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打算结束婚姻的大部分都是男方,我国的女性大都比较传统,不到万不得已都不会主动提出离婚。但随着时代进步,人们观念的改变,也有很多女性主动提出了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可见,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如果你提出离婚要求,如果法院满足了你的诉讼请求,你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你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
一、女方提离婚需不需要赔钱
女方提离婚不需要赔钱。无论谁先提出离婚,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都会保护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军婚男方自愿离婚是否一定要孩子?
军婚男方提出离婚不一定必须要离婚,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一方是地方人员,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提出离婚的,军队“视情进行调解”,“可商请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不经调解,部队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就可以办离婚。军婚离婚与分居时间长短无关,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可以随时离婚。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婚姻是依照严格的法定的程序所缔结的夫妻关系,并不会因为时间的长短或是个人、双方的意愿而导致婚姻的结束或是无效。因此,要想结束婚姻,也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办理离婚的登记。夫妻双方出现感情不和,导致长时间分居时,双方可以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进行协议离婚。如果协议得不到解决的话,我们就要诉诸于法律,按照诉讼程序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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