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调解不具强制力,对方可拒绝。若调解失败,需等待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司法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通过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自行解决纠纷。以私权冲突为基础,诉讼请求为依据,公权力介入审查,当事人自行处分权益。
法律分析
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对方可以不接受调解,对于民事纠纷调解不成,就等候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拓展延伸
被告缺席时,法院如何有效进行调解?
当被告缺席时,法院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有效进行调解。首先,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以便法官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其次,法院可能会派遣法官或调解员与原告进行沟通,以了解其诉求和意愿,并尝试与被告进行间接沟通,例如通过书面通知或电话联系。此外,法院还可以考虑安排其他调解方式,如调解会议或在线调解平台,以便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对话和协商。最终,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调解的进展,作出适当的调解决定或裁决。通过这些措施,法院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尽力确保调解的有效进行。
结语
司法调解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尽管调解不具有强制性,但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调解。如果民事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法院将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调解的有效进行,如要求原告提供充分证据、派遣法官或调解员与当事人沟通,并安排其他调解方式。通过这些努力,法院将尽力确保调解的顺利进行,以促进纠纷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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