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庐江县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涉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镇、村公共设施及新农村建设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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