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存在下列情形时被收回: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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