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即第三人基于为 债务人 清偿的意思而向 债权人 为清偿的行为,第三人由于其代为清偿而拥有代位权,第三人在求偿权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所有权利。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 债权转让 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