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属于住建局监管,业主在使
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向当前住建局举报,
当然也可以向安监局举报,安监局也负责有这方
面的监管权利城市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市工商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城市燃气经营、城市燃气器具、城市燃气使用、城市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8章48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2、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3、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4、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5、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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