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当事人主动申请。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
二、当事人自愿。在这一问题上,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应予采纳和支持。
三、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
法律依据:《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原则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法院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法院对于亲子关系应当首先适用婚生子女推定规则,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根据《批复》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在这里,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角度,如果子女已具有一定的识别和辨别能力,还须征求子女的意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从社会稳定意义出发,亲子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首先,亲子鉴定涉及公民的身份权,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分;其次,基于正当程序原则,任何公民对涉及自身权益的案件都享有参与权,如果法院在第三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对涉及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权进行处理,将侵害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及诉讼参与权。亲子鉴定结论涉及案外子女权益,在子女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和离婚双方当事人均无权强迫子女进行亲子鉴定;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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