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需要详细说明探视权人行权的时间、方式、地点以及中止探视权人探视的情形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此外,还规定了探视权案件的诉讼请求规定,包括双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发生纠纷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止其行使探视权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需要详细说明探视权人行权的时间、方式、地点以及中止探视权人探视的情形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一、探视权案件的诉讼请求规定有哪些
探视权案件的诉讼请求规定如下:
1、双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发生纠纷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2、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止其行使探视权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结语
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需要详细说明探视权人行权的时间、方式、地点以及中止探视权人探视的情形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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