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了解到,根据海口市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 。此次调查宅基地不超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的面积确定 土地使用权 ;超标准面积的,按规定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办 法规 定,宅基地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此次试点,只针对已建房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并不是为村民分宅基地。在申报时,村民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的,可作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处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使用面积,无法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处理。一处宅基地中有多人共用,符合多户分宗条件的,分户分宗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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