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兼并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是以技术人员的知识或知识产权、技术诀窍、设备、工厂厂房等作为资本股份,投入合资经营或联营企业,从而取得该企业的股份权的一种行为。技术入股和资本入股一样享有按股份比例对企业所有权和按股分红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一般不是根据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担,而是由各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已经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且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但是,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了各种纠纷。
二、技术入股应当遵守什么样的程序
《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对于非货币出资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技术出资应当同样适用,即评估作价+依法转让。
专利技术相对容易操作,有比较明确的权属登记凭证,评估作价更加客观,转让程序一般也有明确的转移登记手续。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更多的情况属于非专利技术出资。非专利技术不论在权属凭证、转移手续上存在一定的模糊度,无法像专利技术那样明确。但即使如此,评估作价+依法转让的手续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需要全体股东对于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有一个协商一致的认知,包含但不限于技术的方案描述、权利主体、应用价值及价值增减如何应对等。
从实际使用的角度,非专利技术无法将相应登记证书转移至公司名下,就需要公司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相应技术,实际使用的过程性证据应当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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