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法清偿债务,可变更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清偿债务,可变更法人为被执行人;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债务,可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合并、分立后的主体可变更为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变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规定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但有书面协议约定除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直接执行其财产。
法律分析
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1、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法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合并、分立的,可追加变更合并、分立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5、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加变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执行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拓展延伸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与实施要求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与实施要求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原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债务或逃避执行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相关责任人作为被执行人,以实现债权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包括债权人的申请、法院的审查和裁决等环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实施要求包括对追加被执行人的通知、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等措施,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与实施要求的合理运用,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的履行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发展。
结语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与实施要求是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环节。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其他相关责任人作为被执行人,以实现债权的有效执行。法律客观地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责任承担原则。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与实施要求的合理运用,不仅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债务的履行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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