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设立民事检察厅。
民事行政检察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机构之一。
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部门设置办公室、案件指导处、民事检察一处、民事检察二处、民事检察三处、行政检察处、执行检察处。
根据198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自1986年起,检察机关开始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进行调研和试点。1988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决定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要负责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及对下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有关业务细则、规定等。民事行政检察厅的成立,有利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更加有效保障民事行政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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