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1、教唆犯往往存在于共同犯罪中,但是有教唆犯也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
2、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教唆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未达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二者之间不是共犯关系,教唆者为间接实行犯。
3、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人仍然成立教唆犯(独立的教唆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定罪:根据共犯独立性说,教唆犯具有独立的犯罪性和可罚性,但不是独立的罪名。处罚,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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