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损伤致残的鉴定,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的认定,依据人体所受损害程度、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右手拇指缺失,视具体情况,可判定为八级。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九条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十七条 八级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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