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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后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法

2022-12-24 来源:易榕旅网

公司清算责任追究立法亟需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现行立法缺乏强制清算程序规定,导致股东逃废债务,维护交易秩序困难。债权人应有权请求法院裁决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但在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应允许法官根据个案情况,直接追究股东的民事责任,刺破公司面纱,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和法律正义。

法律分析

在清算责任人怠于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时,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法律赋予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的权利,旨在给债权人以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督促股东进行清算,以期待股东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清理整顿,及时地了结债权人的债权。由于现行立法对强制清算程序规定的缺乏,加之市场信用的匮乏,股东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后仍不进行清算时,难以提供人民法院采取更有力的强制措施,以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实践中,解散后的公司的财产、账册大都掌握在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手中,他们或是改换门庭,旧店新开,或是逃之天天,人去楼空。已丧失法人存在的基本条件,对这样的公司又如何去清算,公司的独立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成为不法经营者规避法律、逃废债务的有效手段。理想化的公司法人退出市场的程序设计因立法的疏漏而丧失其法律规定的实效性。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法官遵循公平、正义的理念,采用“个案甄别”的方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刺破公司的面纱,根据解散后的不同情况,直接追诉股东的民事责任,以堵塞漏洞,制裁不法,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张扬法律的正义。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当为公司清算责任追究立法之急需。

结语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是公司清算责任追究立法之急需。在清算责任人怠于履行法定责任时,债权人虽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法律赋予债权人请求法院裁决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的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现行立法对强制清算程序规定不足,加之市场信用匮乏,股东往往不履行清算义务。因此,应允许法官采用个案甄别方法,适用人格否认原则,直接追究股东的民事责任,以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将弥补立法漏洞,制裁不法行为,维护法律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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