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并随着申领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保留,并可在以后再次申领。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如果重新就业不满一年再次失业,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法律分析
不可以。
不可以累计。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在相同缴费年限下,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伴随申领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可再次申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拓展延伸
失业保险跨单位缴纳是否可累计?
失业保险跨单位缴纳是指一个人在不同的单位工作时,可以将各个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累计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是按照个人所在单位的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来计算的。如果一个人在不同的单位工作,每个单位都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那么他在不同单位的缴费金额是可以累计起来的。这样,在他失业时,可以根据累计的缴费金额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因此,失业保险跨单位缴纳是可以累计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操作和政策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结语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有关。在相同缴费年限下,随着申领人年龄的增长,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也会增加。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可以保留,以后可以再次申领。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情况下,缴费时间会重新计算,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会与新的失业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如果重新就业不满一年又再次失业,可以继续申领之前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此外,失业保险费也可以在跨单位工作时累计计算,根据个人在不同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来确定发放标准。具体操作和政策规定可能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和指导。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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