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主要有: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时间在三个月两年,审理涉外案件的不受时间限制。
2、第一审普遍程序:1)当事人提起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当事人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告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二审程序: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或者对允许上诉的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当事人上诉人民法院审查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裁定。第二审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按照一审程序的时间审结。当事人可对重审的判决、裁定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审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案件审查案件审理判决、裁定。审查时间: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理时间:适用一审程序的,按一审程序的时间确定;适用二审程序的,按二审程序的时间确定。执行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如果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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