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

2020-07-10 来源:易榕旅网

1、幼儿在园期间的活动中,造成身体伤害的原因很多,但是作为民事侵权的主体应该是园所或教师。侵权的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这里主要指其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它是一种绝对权,是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权利。
2、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违法行为,它既在客观上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包括虽在表面上有阻却违法事由,但因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仍不得免除责任的行为。
幼儿常见事故类型
1、体罚或变形体罚
2、幼儿园设备引起的事故
3、在园内游戏,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
4、幼儿走失或他人接走
5、因幼儿园以外的人员引起的事故
6、因幼儿自身引起的事故
"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幼儿园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为过错导致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认定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有过失就有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因此,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存在过错,将根据幼儿园自身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你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种责任会因为监护人尽到了责任而减轻,但决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在幼儿园幼儿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被他人损害时,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幼儿园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