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2、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5、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6、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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