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警察办错案,首先要区分是故意制造错案还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错案发生;前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后者,应当按照其处理案件的过错和造成的后果来判定。
一般来说,如果构成严重后果,致使案中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犯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尚不构成犯罪,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方面的处分等。
另外,对于因错案导致受害的受害人,如果是警察私自制造错案,意图打击受害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该警察给予赔偿,同时主张回复名誉等。
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错案的,受害人可以主张国家赔偿,同时回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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