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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追诉标准及其法律适用

2023-10-16 来源:易榕旅网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指未经合法手续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犯罪行为者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法律分析

印章,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经公安局批准刻制的,代表本单位的公章,本单位各部门使用的专用章亦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

此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伪造公司印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伪造公司印章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是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的行为的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标准之一: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之二:伪造公司印章的——处拘役;

量刑标准之三:伪造公司印章的——处管制;

量刑标准之四:伪造公司印章的——处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达到一定结果就可以认定该罪,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作出了该行为,即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就可认定伪造企业印章罪,同时该罪还是故意犯罪。以上是伪造公司印章罪量刑标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印章的管理使用活动。侵犯的对象仅限于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形式表明与该主体具有同一性的公章和专用章,以及代表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犯罪对象的不同是本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显著区别。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处罚:

依照刑法典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结语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印章的管理使用活动。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应当立案追究。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量刑标准,犯罪行为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伪造公司印章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即可认定犯罪成立。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合法权益,对于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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