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社会抚养费,解除与个人生育情况的关联,是三孩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抚养费实际上是对超生孩子所需资源的管理费,取消该费用减轻了社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将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以确保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法律分析
已经取消。社会抚养费实际上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理论上它是“超生”的孩子因为挤占了社会资源而缴纳的一项管理费。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大类,税收是绝对的主力,非税收入是税收之外的合法财政资金。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不再对超生的进行征收费用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用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担,比如说需要更多的资源等,因此需要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三孩生育政策中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拓展延伸
社会抚养费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社会抚养费改革是一个持续关注的话题。目前的现状是,社会抚养费制度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差异,有些地方已经实施了相关政策改革,而另一些地方仍在探索和研究中。一些地区已经废除了社会抚养费制度,而采取了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措施。然而,社会抚养费改革的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挑战性。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如何平衡社会抚养费的支付和需求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能包括完善制度设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社会抚养费改革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以确保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语
社会抚养费改革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已经有地区废除了社会抚养费制度,采取了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然而,社会抚养费改革仍然具有挑战性。随着社会结构和人口老龄化的变化,如何平衡支付和需求成为重要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能包括完善制度设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社会抚养费改革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以确保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社 会 服 务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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