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撤销合同是可以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可提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根据实体规范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要求,主张权利已经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相对方否认对方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合同解除权已受制、阻碍及消灭的要件事实。
因此,否认合同可以被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其否认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否认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抗辩理由有以下几种:
1、系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合同解除权因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届满之前未行使而消灭。
3、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4、法律规定不允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而合同解除未经批准、登记的。
6、因客观原因使得合同解除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实现的。
7、因解除权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权消灭的。
此外,在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之前,合同因清偿、期限届满、债的抵销等原因而终止,合同解除权当然也不能再行使。当事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合同终止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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