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六种,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
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的形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公开招标
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就是说,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都必须在公共平台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的采购形式,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相对不容易出现串标、围标等情况,是政府机构最常用的采购形式之一。
2、邀请招标
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与公开招标不同的是,这种招标形式不需要发招标公告,是非公开性质的。因为参与投标的单位都是邀请的,数量不会太多,所以招标的费用相对较少、周期也比较短、效率较高。
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形式,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形式。
4、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方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形式。
5、单一来源采购就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形式,是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形式。
6、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形式。
政府采购是指: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形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形式。
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形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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