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借款无需股东会决议,但对外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民间借贷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个人签订合同,用于企业经营,出借人要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时,法院支持。公司承担债务无法偿还时,涉及股东责任。如法定代表人侵害公司利益,可内部维权。
法律分析
目前没有规定公司对外借款需要股东会决议,九民会议纪要是对外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在公司如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涉及股东加速到期时,股东可能会涉及责任。如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中存在侵害公司利益情形时,可内部维权。
拓展延伸
股东对公司法人私自贷款是否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在公司法人私自贷款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股东通常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但私自贷款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可能导致其连带承担债务。股东应当履行监督义务,确保公司法人行为合法合规,包括贷款事项。如果股东未尽到合理的监督责任,未能及时发现或阻止私自贷款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进而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具体责任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股东的行为、知情程度和公司内部管理情况等因素,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私自贷款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履行监督义务,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如股东未尽到合理的监督责任,未能及时发现或阻止私自贷款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过失,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责任的确定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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