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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定

2024-01-20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

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

按照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要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只负出资义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将部分投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这显然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似乎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赋予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是以股东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的,其中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分离原则是其最为重要的义务。

分离原则乃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最为核心的法律价值所在。尽管各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应当遵守与公司人格及财产保持分离的义务,但是几乎每一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皆主要是按照分离原则来构建的。依照分离原则,公司不仅是人格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且也是责任独立的法律主体,在内外人格的展现以及自身财产的维持上,皆应保持独立与完整:公司应有其自身的意志与决策机构;应按照法定以及其章程约定的治理结构模式来进行管理;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或处分财产;公司应按照法定或其章程约定的准则,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股东;公司也应当在维持自身资产完整而有效的基础上,偿付自身所欠之债,履行自身的责任;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或者法定的理由解散与终止,并按法定程序最终处理其资产与债务。所有这一切的环节与过程,公司皆是作为与股东分离的独立主体而自生自灭。股东不应当将任何个人的意志,不按照任何法定与约定的方式而强加给公司,股东更不能随意支配与处分公司的财产,或通过公司为其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的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因此以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现为划分标准,公司人格混同可以分为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三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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