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回答离职原因,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最重要的是:应聘者要使招聘单位相信,应聘者在过往的单位的离职原因在此家招聘单位里不存在。
2、避免把离职原因说得太详细、太具体。
3、不能掺杂主观的负面感受,如太幸苦、人际关系复杂、管理太混乱、公司不重视人才、公司排斥我们某某的员工等。
4、不能躲闪、回避,如想换换环境、个人原因等。
5、不能涉及自己负面的人格特征,如不诚实、懒惰、缺乏责任感、不随和等。
6、尽量使解释的理由为应聘者个人形象添彩。 推荐:尽量采用与工作能力关系不大、能为人所理解的离职原因,如为符合职业生涯规划、上班太远影响工作、充电、休假、生病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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