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当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且约定的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届满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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