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保护】公司清算阶段对债权人的保护 1、欺诈性交易责任追究制度 它是指在公司清算中,如果发现任何交易带有欺诈债权人的意图,法庭可以在接到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公司清算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或者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人的申请后,宣布有关人士为知悉恶意欺诈交易情况的知情者,该人士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制度,规定清算组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有欺诈债权人意图的交易,可以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有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当然,清算组或债权人必须负完全举证责任。 2、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新《公司法》二十一条对股东利用和从属公司的关联性交易,损害公司、股东所作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对并没有涉及到关联交易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对发生在公司和其从属公司的债务,在与其他有同一清偿顺序的债权人同时清偿时,其他债权人也应该有优先权。这在英美法上已明文规定,但新公司法却缺乏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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