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不备案可能会导致纠纷无法解决,但并不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规定。备案制度是为了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方法,虽然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能生效,但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备案与否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备案制度并不意味着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能生效,而是为了确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法律分析
建筑施工合同不备案的后果是可能导致在后期出现纠纷时无法解决,但这并不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规定。因此,即使未备案的合同仍然可以成为有效的合同。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备案与否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在投标人中标时就已成立。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能使合同生效,但设立备案制度是为了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方法。备案制度并不意味着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能生效,而是为了确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结语
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为了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方法,虽然未备案的合同仍然可以成为有效的合同,但备案与否会对工程款结算产生很大的影响。在投标人中标时就已成立的施工合同,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备案与否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办理工程款结算时,一定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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