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出现医保重复参保的情况,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办理医保退费,但有些情形不能退费。1、不予退费情形:(1)同时在多个单位参保:如果出现多个单位同时为参保人缴纳医保保费的情况,则单位缴纳的保费不予退还,并合并参保人个人账户。(2)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如果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医保,其重复缴纳的保费不予退还。(3)市级统筹前:市级统筹前,如果出现在不同统筹地区重复医保缴费的情况,其重复缴纳的保费不予退还。如果出现非以上几种重复参保退费情形,则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可以退费和不予退费的具体情形。2、可退费情形:(1)待遇期享受未开始前:如果参保人重复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且是属于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则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法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2)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保费后:灵活就业人员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造成医保重复参保的情况,且已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保费,可依法申请退回其中途就业随单位参保医保所缴纳的保费。(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机构会为其缴纳医保,如果此时失业人员又以个人身份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本人可申请退还重复参保期间个人所缴纳的职工医保保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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