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
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一、投诉警察执法恶劣上哪个部门?
拨打110,要求转警务督察即可投诉。派出所如果行政不作为,可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途径:公安局信访科;县、区、市效能办;各地公安局110;如果想要尽快见效并引起重视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投诉。
二、拆迁没给补偿款怎么办
拆迁后未支付补偿,被拆迁人有如下解决办法:
一如果是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对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无异议,但征收部门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要求对方履行补偿协议:
(1)如果对方欠款,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划拨拆迁补偿款;
(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征收人可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2、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或者经复议后对复议的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即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因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应当为:
1)直接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作出该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拆迁补偿决定的,作出原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拆迁补偿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被拆迁人起诉原拆迁补偿决定的,作出原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房屋拆迁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出拆迁、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对该决定不服的,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被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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