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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

2020-03-28 来源:易榕旅网

公司要实现上市目标,必须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对财务管理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的详细披露。财务造假包括收入确认不规范、成本确认不合理、研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界限不合理、虚增或延期确认期间费用、折旧及摊销不合理、关联方交易不公允或交易复杂等行为。相关行为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投资者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

法律分析

公司若要实现上市目标,则需遵守信息披露义务。这包括对财务管理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的详细披露。若造谣或虚构信息,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造假,指的是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做账,都叫作假。造假就是做假证,假账,假表等等,即只要你有一丝的凭证是你实际没有发生的,就是造假。

按照我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发布其财务报告。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非常严格。相关部门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财务作假,即会上市公司给与一定的处罚。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

一、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有哪些

1.收入确认不规范

收入理论上应该按照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的相关规定及时入账,但在现实中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滞后确认收入及虚增收入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收入与成本费用不配比,产品的毛利率不具有可比性。虚增收入主要通过虚构客户、虚构订单、通过多角关系虚拟销售收入、随意划分收入确认期间、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的销售订单确认收入。

2.成本确认不合理

企业在确认成本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合理确认成本。但现实中公司通过减少或者虚增成本的方式,虚增或减少利润,达到粉饰财务报表或者偷税的目的。

3.研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界限不合理

研发费用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界限界定存在明确的会计确认原则,导致会计处理实务比较混乱;区分资本化或费用化的费用存在重大主观性,给财务造假提供了可能性。

5.虚增或延期确认期间费用(尤其是职工工资、奖金及福利)

企业应当恰当归集当期所属的期间费用,但是由于出于某种特殊的目的,企业可能不恰当的确认期间费用,延期确认、不确认、不恰当确认,通过人为操纵来达到粉饰企业财务报表的目的。比较常见的是不恰当计提工资奖金,来年冲销或者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等方式来影响公司利润。

6.折旧及摊销不合理

通常表现在在建工程转固时点不恰当、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开办费等确认与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从而导致会计利润不精确。

7.关联方交易不公允或交易复杂

关联交易按照准则的要求,应该公允的进行买卖,但是企业可能通过低价向关联方买材料,高价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来虚增利润;

也可能通过关联方之间无偿的占用大额的资金来虚增利润;

还可能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导致上市受限的情形。

结语

财务造假是公司实现上市目标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信息披露义务。这包括对财务管理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的详细披露。财务造假包括收入确认不规范、成本确认不合理、研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界限不合理、虚增或延期确认期间费用、折旧及摊销不合理以及关联方交易不公允或交易复杂等行为。相关行为会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惩罚,投资者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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