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 第二条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如下: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 第十五条第(四)项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