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设立抵押权和质权,其清偿顺序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财产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押权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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